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71号
原告: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列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