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207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再、***(实习),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韫,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厦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被告冠宇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厦门分公司诉称,被告曾于2010年向原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车辆号码为闽D×××××,保险责任期间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签发编号为AXIMC15CTP10B008752D的保险单。2011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所属员工曾文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闽D×××××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黄冈到武汉,沿汉施公路东向西行驶至新洲区阳逻街春风村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相撞,造成梁云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巡大队认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自身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对自身受伤负次要责任,***对自身受伤负次要责任。此后,***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和原告,要求原告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梁云峰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币种下同)。原告于2013年2月5日按照(2012)***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梁云峰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原告认为,***无证驾驶,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其追偿,但因其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其雇主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5日计算,暂计至2014年6月16日为10028.71元)暂合计130028.7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冠宇科技公司辩称:一、讼争的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曾文涛有驾驶资格,有部队的驾驶证,但是当时没有申领确认。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情形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驾驶人曾文涛有驾驶证,只是没有得到地方机关的确认,因此他是有驾驶资格的。因此,本案不属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没有驾驶资格的免责情形。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2012)***民初字第00136号判决书中,原告就已对于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提出免责抗辩,但是没有被采纳。且在判决书中,受害人已经就原告承担的交强险、***提出主张。(2012)***民初字第00136号判决也有分别确认,对原告应赔偿的义务进行确认。对于交强险部分,驳回原告免责的抗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于2010年向原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车辆号码为闽D×××××,保险责任期间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签发编号为AXIMC15CTP10B008752D的保险单。2011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所属员工曾文涛驾驶闽D×××××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黄冈到武汉,沿汉施公路东向西行驶至新洲区阳逻街春风村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相撞,造成梁云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持有的驾驶证为军用驾驶证,核发日期为2000年12月5日,有效期至2005年12月5日。准驾车种为BF。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巡大队认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自身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对自身受伤负次要责任,***对自身受伤负次要责任。此后,***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和原告,要求原告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梁云峰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原告于2013年2月5日按照(2012)***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梁云峰支付赔偿款项1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凭证,被告提交的军官证、驾驶证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员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持失效的驾驶证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被告所属员工曾文涛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虽持有驾驶证,但***在驾驶民用车辆时未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且曾文涛的军队驾驶证已于2005年失效。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的驾驶证属于应已注销的情形,***虽曾取得驾驶资格,但因其怠于履行相关机构的监督核查,已丧失合法的驾驶资格,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车辆时为被告的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的诉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