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3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韫,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再,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冠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王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龚妍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