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434号
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宏炅。
被告: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技大天工大厦B座10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媛。
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