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56号
申请人: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月亮湖路。
法定代表人:牛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921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