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56号
申请人: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月亮湖路。
法定代表人:牛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921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