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769号
申请执行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746798,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聚芳。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18987T,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帆。
被执行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444298M,地址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
申请执行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78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74667.7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