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2051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夏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首市居善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平安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首市居善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21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