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西宁中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48号
上诉人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海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西宁达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鉴定费用。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800元,减半收取195900元,由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15万元由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00元,减半收取391800元,由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5900元,青海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曾宏伟 审判员  刘小飞
法官助理邱彬 书记员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