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边二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高俊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闫文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闫闻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闫文虎,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执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闫文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闫文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32206.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