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玄峰写字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师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补连塔村。
法定代表人:闫闻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公园街东。
法定代表人:高俊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
法定代表人:闫文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8)内0627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1652.66元及借款利息(含罚息),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年4月30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和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借款本金2991652.66元及借款利息(含罚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逸鑫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玉 梅
审判员 高 文 清
审判员 乌云花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建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