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师志忠。
被执行人:伊金*****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高俊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闫闻吾,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男,汉族,伊金*****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关于鄂尔多斯市***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32206.41元及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的罚息、案件受理费23513元、执行费52561元。立案后,我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通过总对总和传统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XXXXX并划拨了该账号内存款13672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XXXXX;4、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户XXXXX内可用金额123090.87元,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我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内06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案外人的诉求,申请人提起上诉;5、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伊金*****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