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某某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41860312。住所地伊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280746XF。住所地伊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伊金*****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616022402。住所地伊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阿镇。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3290869Y。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资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7民初15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561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2年10月19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保险账户;查封被执行人白界翔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按期缴纳拍辅费用,拍卖程序终结;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258668.12元及从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执行费149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边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