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11民初303号
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伟理,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与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电务厂开关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