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自动履行可以直接将支付款项转入权利人账户,亦可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协商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不需缴纳执行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强制搬迁费等。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信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11民初68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城关镇五里堡路7号院7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
原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城关镇五里堡路7号院7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菡,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64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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