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4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威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SURAYCHUN),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奥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江苏奥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敬
审判员敖颖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