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再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金昌小区****。
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郭轶,该部队旅长。
一审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科苑街**
法定代表人:候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及一审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冀民申8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其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永军
审判员 孟 慧
审判员 宋 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静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