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8180号之一
原告: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科,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民。
被告:侯建民,男,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167号。
原告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25元,由原告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