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柳与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3民初1825号
原告:王柳,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
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柳与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柳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