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汉族,住安化县。
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开,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汉族,住安化县。
原审被告: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谌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宋开、***、原审第三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喻宁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