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23执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130号。法定代表人:谌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冷市镇***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923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卫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博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