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23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谌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年丰,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湘092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2018年6月25日,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对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化县××市镇***××栋工业用房(在建工程)的评估拍卖申请,2018年6月28日,本院对上述在建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8年7月2日,本院下达了(2018)湘0923执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化县××市镇***××栋工业用房(在建工程),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在建房产进行价格评估,2019年1月2日,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该在建房产的总价为7994409元。
2019年4月20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化县××市镇***××栋工业用房(在建工程)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7994409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定为6400000元。因第二次拍卖也已流拍,进入变卖程序后,仍无人竞买。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并出具书面证明:“2016年2月2日,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与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工程款事宜进行协商,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意由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建设的湖南山嵘茶叶厂房进行处理优先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该证明由安化县冷市镇政府和冷市镇***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确认,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此主张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综上,此次以物抵债的参考价应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6400000元。
关于本案的优先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施行。本案当中,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建房产申请了评估拍卖,并在拍卖变卖流拍后同意以物抵债,同时证明其在期限内行使了优先权。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范围为6200000元。。
此外,因拍卖标的物未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于因无相关产权证件、行政许可以及因拍卖标的物本身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自愿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风险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南山嵘有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化县××市镇***××栋工业用房(在建工程)作价6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所负债务,所有权自裁定生效后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
审判员***
审判员谌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