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
被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谌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茶亭街社区河南东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92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2年3月2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化县天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知悉。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671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2.0671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龚小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