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6行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7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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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水仙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