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豫0182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荥阳市索河办大海寺路****楼**。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索河办大海寺路****楼**。
被执行人: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塔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82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款项7322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967.27元并承担执行费273.86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707326.11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10834.86元,其中1361.60元为逾期利息,已返还申请执行人,9473.26元为执行费。故(2019)豫0182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