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2441号
原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塔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亮,许昌市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仲景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向东100米5号公交公司隔壁。
法定代表人:樊金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旭,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源,系公司职工。
原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长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