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2民初577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1986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9208640X,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塔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栋。
原告***与被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营运损失5000元。
被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5日12时许,***驾驶豫A×××**小汽车在荥阳市××路与××街交叉口南××东侧与**驾驶的豫A×××**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豫A×××**小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驾驶的豫A×××**小轿车为河南闪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网约车,***与该公司为挂靠关系。事故发生后,***将车辆送往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维修,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结算维修费3152元,车辆维修11天。
**驾驶的豫A×××**重型普通货车车主为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不知道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为豫A×××**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保险人信息称而主张被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担其损失,并无不当,因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系豫A×××**重型普通货车车主,其应当承担***车辆的停运损失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3300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州华顺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