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200号
原告:郑州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54305D,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娟,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悦,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CP6B1Y,住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正商家河家**楼1809iv>
法定代表人:张瑞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