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中天恒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中天恒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城市管理局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中天恒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城市管理局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乐执字第598号
申请人:秦皇岛中天恒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被执行人:乐亭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乐亭县。
秦皇岛中天恒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城市管理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乐亭县城市管理局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秦皇岛中天恒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886.0467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乐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乐执字第5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守国
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
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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