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埌镇新民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蓝光,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六工程局)、一审第三人广西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5601号之二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六局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5601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铝合金窗安装合同专用条件第43.1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解决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约地为天津经济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上诉人与第三人坤诚公司签订的案涉铝合金窗安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承包范围为“铝合金窗的制作、安装、维护、检测、试验及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约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以其已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全部施工项目为由,诉请中建六局及中建第六工程局共同支付工程款,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由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中建六局与坤诚公司签订的《广西贵港上亿国际汽贸博览城一期铝合金窗安装工程二标段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受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因此,本案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驳回中建六局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中建六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庚华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祝芳
书 记 员 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