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2985号
原告: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式会社JACC,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22-14fonte青山1201。
法定代表人:桥本荣,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圳锋,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加谷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汉口道17号新声大厦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桥本荣,总经理。
被告:加谷(北京)商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嘉,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雄亮,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张佰艺,女, 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原告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株式会社JACC、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加谷香港有限公司、加谷(北京)商业设计有限公司、***、刘嘉、冷雄亮、张佰艺侵害商业秘密、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