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沙镇奥视数码图文工作室、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14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奥视数码图文工作室,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商业乐园A120号。
经营者:***,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0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城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奥视数码图文工作室(经营者***)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奥视数码图文工作室(经营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981.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司已出具保单(保险号:6030205046020220000841)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奥视数码图文工作室(经营者***)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奥视数码图文工作室(经营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根据(2022)湘0121民初153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981.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