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403号
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室-177。
法定代表人张绍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薄东青,董事长。
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伟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2日,双方签订《视频监控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厂区内安装、调试(含运输及一年保修)视频监控工程,工程总价105365元。付款方式为签约时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60%,一年质保期结束后15日内付剩余的10%工程款。合同订立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作内容并在同年9月1日向被告交付,被告在9月15日验收后为原告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43775元,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视频监控工程款4377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视频监控安装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双方订立合同的事实;
2、《竣工验收报告》一份,用于证明工程已经经被告完工验收;
3、中国农业隐含转账支票一张,用于证明该支票被退回,被告未给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甲方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签订视频监控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其公司厂区内依双方确认的报价清单所列项目及数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工程总价款为105395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收到付款之日起6日内设备到达现场开始施工,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签约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30%预付款作为定金31620元,器材到达甲方施工现场,乙方施工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符合甲方的规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60%工程资金63775元。自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之日起计算,一年质保期结束后,15日内甲方即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10000元。2013年9月1日,原告完成施工,2013年9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被告以现金方式分批给付原告工程款61620元,尚欠43775元。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视频监控安装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且已经实际履行,该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被告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工作质量的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原告未提供向被告催要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应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775元并支付利息(以4377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隽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