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42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