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邦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04-1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当事人:北京和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9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邦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当事人北京和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044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判决;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两份伪造的证据,**在一审出庭作证的时候,已经证明该合同系伪造。贵州电子信息技术学院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系政府采购合同,被申请人对政采合同进行造假,性质十分恶劣,理应受到惩处。且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多次阐明,请求法院调查清楚,但两级法院均不予处理。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的做法不利于查清事实,更不利于作出**的判决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有鉴于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利润核算表》及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交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 曦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赵 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