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邦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邦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04-1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当事人:北京和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9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邦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当事人北京和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044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判决;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两份伪造的证据,**在一审出庭作证的时候,已经证明该合同系伪造。贵州电子信息技术学院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系政府采购合同,被申请人对政采合同进行造假,性质十分恶劣,理应受到惩处。且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多次阐明,请求法院调查清楚,但两级法院均不予处理。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的做法不利于查清事实,更不利于作出**的判决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有鉴于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利润核算表》及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交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 曦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赵 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