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46489号
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第******,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
法定代表人:邵雅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YUWANGHSIANG-M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8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王凡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704,361.51元(未计算5%的质保金);2、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均以5,704,361.51元为基数,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签署的有关七宝中闻商务广场(西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上海七莘路XXX号七宝中闻商务广场(西区)2号楼装饰工程,合同对双方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双方对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为: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每月25日上报月报完成产值的70%支付,一周内必须完成支付”。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如约履行,并根据被告的指令和要求进行施工直至工程竣工,向被告移交了竣工工程且被告亦已实际入驻使用。原告也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向被告办理了移交手续并告知被告及时组织验收和审价。然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工程造价,以审价单位出具的报告为准。且质保期未满,故应扣除5%的质保金。2、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被告按照最后工程结算造价支付95%。而此前双方从未结算,且从被告在交接书上写的两项意见“截止到2019年7月1日未完成……完成后才确认签收...”等内容可见,原告所述的已将设施交付给被告的意见并不能成立,目前系争工程未办理竣工手续,故原告不可能提供结算资料。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能成立。本案工程拖延至今系原告管理、材料、人员的不规范,被告保留工程工期索赔的诉权。
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乙方)与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1、工程名称:七宝中闻商务广场(西区)2号楼装饰工程。1.2、工程地点:上海七莘路XXX号。1.3、承包范围:七宝中间商务广场(西区)2号楼装饰工程,根据业主安排和确认的施工的范围。1.4、承包内容:装饰工程,为满足使用要求其他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强弱电、给排水等施工内容。邀请各职能部门验收并确保通过,涉及智能化弱电、空调、供配电等使本合同工程具备使用功能的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配合、收头、验收等配合管理,提供为期二年的质量保证。1.5、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部分主材甲供)、包质量包安全,竣工验收由甲方办理施工单位配合完成。1.6、质量等级: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乙方选用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确保空气质量检测符相关规定。1.7、工程工期: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1.8、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总价230万元。2.1、上海百协中间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为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施工监理)为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施工方(简称乙方),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投资监理)为本工程项目的投资监理。6.1、双方商定本合同条款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按实际结算。6.2、工程价款及结算:(1)、结算价款编制依据: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该定额所涉及到的本市定额主管单位颁布的有关文件。(2)、按74号文营改增相关规定,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按74好闻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上述所有费用按(2000)预算定额直接费的4%结算(不含税)。(3)、人工费按本工程施工期前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公布的人工价格中值得算术平均价结算;材料单价按本工程施工期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价结算,未含的材料价格按甲方确认材料的批核价格结算;机械费按本合同签订月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公布的机械算术平均价结算。(4)、本工程税金按3.51%结算(提供普通增值税材料票)。(5)、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每月25日上报月报完成产值的70%支付,一周内必须完成支付款项。(6)、本工程竣工结算由甲方送审价事务所审核,经审价后的造价作为最终工程结算造价。6.3、甲方应按最终工程结算造价,扣除每月完成产值的70%工程款,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给乙方。6.4、余款5%为工程质保金,二年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给乙方。7.1、甲方如有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7.2、增补金额双方按本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确认总价,计入结算价。7.3、如增补工程量较大,需增加工期,由双方协商约定。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
审理中,被告表示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才交付被告。
现原告以讼称事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审理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物业设施交接书》(其中尾页,建设单位处有“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施工单位处有“钟国良”的签字,物业公司处有案外人的签字及2019年7月的落款时间),旨在证明被告已于2019年7月2日将涉案工程交付物业公司使用,而实际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即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
2、原告工作人员钟国良与孔姓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原告向孔工发送《工程竣工验收单》并表示物业已经验收要求孔工在验收单上敲章,孔工表示好的),旨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过竣工验收材料。
经质证,被告表示因原告未能提交《物业设施交接书》的原件,故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从内容看2019年7月1日双方还在验收,被告提出诸多问题,与原告所称的“已完成验收交付”存在矛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从内容来看,2019年7月11日三方还在组织验收,但未通过,不具备竣工,被告也从未收到过原告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被告同时表示,被告认可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交付。
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上海市闵行区七宝中闻商务广场(西区)2号楼装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涉案工程造价为5,537,149.62元。为此次鉴定,原告预交鉴定费127,010元。经质证,原告认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这三项按照直接费的4%结算,其余费用仍然需要计算在内;其他无异议。被告认为无异议。就原告的意见,鉴定单位工作人员答复审价费率均按“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计算,而施工合同第6条约定“……所有费用按(2000)预算定额直接费的4%结算(不含税)”。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现原告已施工完毕,且被告亦确认涉案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故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就涉案工程的造价,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原告虽有异议,但该异议与双方于合同第6条所约定的内容显然不符,故原告之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鉴定意见书,涉案工程造价应为5,537,149.62元。扣除5%的质保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60,292.14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第6条的约定“……本工程竣工结算由甲方送审价事务所审核,经审价后的造价作为最终工程结算造价。6.3、甲方应按最终工程结算造价,扣除每月完成产值的70%工程款,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给乙方”,而本案中,根据双方举证,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而涉案工程的最终审价也系在本案中才完成,相关的造价也系在本案中予以确定,故在未确定造价具体金额前,不能视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且在本案审价报告出具后,被告也同意按审价金额(扣除5%的质保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的鉴定费127,010元,本院认为由双方各半负担较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60,292.1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25.94元,由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4.92元,由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31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7,010元,由原告上海霖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05元,由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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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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