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3742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肥城市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肥城市人民政府老城街道办事处、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