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

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396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辉,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
负责人:崔胜艳,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诉前调1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593********存款86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