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4867号
原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6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16284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211414217。
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0139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199710557833。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2111294455。
被告: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滨江北路1号管委会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07××××。
法定代表人:**来。
原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国际陆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华基公司诉称:1.裁决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421154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73569.3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为221442.14元);2.裁决被告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现代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华基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将怀化市环城西路经开区段二期水泥稳定碎石路基层劳务(道路工程)、沥青路面工程劳务(道路工程)分包给原告,两工程均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地点为***大桥至怀西高速路口:K0+240-K1+260。合同还对工程地点及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质保金、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经过结算,原告工程总金额为11586154元,到目前为止被告现代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8165000元,尚欠3421154元未付。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怀化国际陆港公司,怀化国际陆港公司欠被告现代公司工程款未付,故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如期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现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主管权异议,认为现代公司与华基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均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甲方公司住所地上***委员会裁决。据此,双方约定的条款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华基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代公司与华基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均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甲方公司住所地上***委员会裁决。该仲裁条款具有排除独立性并且排除了人民法院的主管权。原告华基公司起诉前将怀化国际陆港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上***委员会申请仲裁,致上***委员会以华基公司及现代公司与另一被申请人怀化国际陆港公司未达成仲裁协议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基于原告与现代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原告仅将被告现代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可以解决其双方间的争议纠纷,原告华基公司将怀化国际陆港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以及将怀化国际陆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有违华基公司与现代公司此前关于通过仲裁方式处理争议的约定。故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通过仲裁方式处理争议的约定,原告华基公司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70元,退还原告***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好英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