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0139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和、***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裁委员会(2021)**字第52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和、***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效率,经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2239号案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作销案处理,本院将相关案卷移送上述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上述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