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3892号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茶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8MR0D。
法定代表人:**学,经理。
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0139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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