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0139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1幢2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75940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魏彬全,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彬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2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裁定指定本院执行。2022年4月13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执213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