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2380号
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雅阁星城**。
法定代表人:白艳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内蒙古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教场**div>
法定代表人:季蒙,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80元,由原告***、内蒙古大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杨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