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5民初1088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为民,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宇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宇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23元,减半收取28,811.5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星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