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3322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9248240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做出(2018)冀0903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50000元的财产。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下土地(位于沧县,权利证号为冀20**沧县不动产权第0000751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