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012号
原告:沧州博程机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9445BXQ。
住所地:青县清州镇南拨子村东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闻九,职务:经理。
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92482401T。
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青海大道中路小微企业创业园69号厂房5层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博程机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博程机箱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博程机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博程机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沧州博程机箱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