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894号
原告:河北浩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8363888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区青海大道中路小微企业创业园69号厂房五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9248240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浩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71万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