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财保62号
申请人:**,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24824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建行宿舍3-西单601号房产一套;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四合家园1-3-202号房产一套;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20,客户号6613502073679679;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沧州农村商业银行南城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7×××0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