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1民初1230号
原告: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98429497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92482401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