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与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民初2314-2号
原告: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谢官厅村。
法定代表人:谢关宝,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望龙、鞠玉东,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白洪爽,女,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原告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与被告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白洪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保全费979元,由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负担。
审判员  周宝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