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民初231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谢官厅村。
法定代表人:谢关宝,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望龙、鞠玉东,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女,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与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沧县中祥水暖管件厂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沧州市牧疆南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宝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秋实